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省飼料工業(yè)協(xié)會(英文名稱:SICHUAN ASSOCIATION OF FEED INDUSTRY,縮寫:SAFI)是由從事飼料生產經營、經濟管理、科研教育、檢驗檢測、機械制造、養(yǎng)殖服務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及其個人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yè)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四川省。
第二條 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持社會組織的政治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范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在加強自身建設同時,積極發(fā)揮社會組織能動性,主動投身公益慈善事業(yè),助力四川社會和經濟高質量發(fā)展。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創(chuàng)新、協(xié)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fā)展理念,積極發(fā)揮服務、自律、協(xié)調和中介功能,促進四川飼料工業(yè)又好又快發(fā)展。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yè)發(fā)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四川省農業(yè)農村廳社會組織聯(lián)合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jiān)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會的網址:http://www.dljicheng.com/。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把握研判行業(yè)發(fā)展趨勢,為行業(yè)管理部門制定飼料工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政策法規(guī)以及處理重大問題等提供支撐;
(二)積極向政府及其行業(yè)管理部門反映影響行業(yè)發(fā)展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全省飼料行業(yè)實際,制定行規(guī)行約,建立健全行業(yè)自律機制,協(xié)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營造行業(yè)公平競爭環(huán)境,維護行業(yè)整體利益;
(四)開展行業(yè)宣傳,按規(guī)定編輯出版與飼料行業(yè)有關的書籍、刊物、資料,建立信息網絡,開展信息、咨詢服務;
(五)參與制定、修訂和宣貫飼料行業(yè)各類標準,促進全省飼料行業(yè)標準化發(fā)展;
(六)參與和組織飼料行業(yè)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的推廣、應用、交流,舉辦飼料產品展覽展銷、科技成果轉讓、學術研討等活動;
(七)發(fā)展省際間飼料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與國內外相關行業(yè)組織建立并發(fā)展友好合作關系,組織開展各類交流活動;
(八)組織飼料行業(yè)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技能等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九)根據工作需要,承接政府及行業(yè)管理部門購買服務的有關工作;
(十)對行業(yè)發(fā)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及行業(yè)先進典型給予表彰、獎勵;
(十一)承辦有關部門委托或交辦與本會有關的其它事項。
業(yè)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自愿提出申請、在四川境內從事飼料工業(yè)及其相關工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2.生產許可證;3.其它有關材料。
(三)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由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頒發(fā)會員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優(yōu)先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政府及其行業(yè)管理部門反映有關意見、建議和訴求;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guī)定;
(二)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時主動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活動;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在本會范圍內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向本會秘書處遞交書面通知,并退還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xù)2年不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的;
(二)連續(xù)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本會不予退還已繳納的會費、贊助費、捐贈費等。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fā)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fā)展規(guī)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jiān)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 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xiàn)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半數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差額選舉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40%;等額選舉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jié)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政治素質較高,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
(三)勇于改革創(chuàng)新,業(yè)績較突出,在行業(yè)內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四)大局意識強,熱心行業(yè)公益事業(yè),維護行業(yè)共同利益,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能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五)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和議事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fā)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jiān)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jiān)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lián)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lián)p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jiān)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jiān)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部門;
(六)決定副秘書長、分支機構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和部門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等額選舉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差額選舉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40%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jié)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jié)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15-25名,秘書長1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yè)情況,在本會業(yè)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八)無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規(guī)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原則上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xié)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部門開展工作;
(二)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七)決定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會長、秘書長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為不定期會議。出席聯(lián)席會議的人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聯(lián)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工作的需要,聽取秘書長作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匯報,研究和決定本會重要的臨時性工作。聯(lián)席會議由會長或受會長委托的副會長、秘書長主持。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秘書長辦公會議制度。秘書長辦公會議為不定期會議。出席辦公會議的人員為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本會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研究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秘書長聯(lián)席會、秘書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jiān)事會由3-5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1名,由監(jiān)事會推舉產生。監(jiān)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jiān)事的監(jiān)督指導。
第四十七條 監(jiān)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jiān)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四十九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履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jiān)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yè)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jiān)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jiān)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jiān)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jiān)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jiān)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條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監(jiān)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jié) 分支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fā)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fā)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guī)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并以“分會”、“專業(yè)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tǒng)一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七節(jié)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guī)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評比表彰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六十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fā)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fā)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xié)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fā)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xié)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二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按照章程和會費管理辦法管理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yè)。
第六十五條 本會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六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管理制度政策規(guī)定,制定涵蓋資產管理全過程以及資產配置標準和內部管理程序的資產管理辦法,規(guī)范資產管理。主動接受財政、民政等部門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部門審計監(jiān)督,切實維護各類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八條 本會建立內部治理和外部監(jiān)督相結合的資產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厲行節(jié)約,科學配置資產,合理合規(guī)使用和處置資產,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jiān)督。建立資產管理使用制度,加強資產購置、驗收、登記、入賬、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制度,做到賬、卡、實相符。建立年度資產報告制度,資產報告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九條 本會建立黨組織參與資產配置、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項的決策機制,涉及對外投資等重要事項,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七十條 本會涉及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fā)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fā)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四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guī),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資產管理辦法、年度資產報告、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fā)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fā)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fā)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五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jiān)督。
第七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章程修改議案,會長秘書長聯(lián)席會議審核后,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開展活動的;
(三)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三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涉及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收回,剩余財產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或者捐贈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會組織。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會員和協(xié)會商會工作人員分配剩余財產。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9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